還剩不到二個星期就要考試(人壽保險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考試)了,是否覺得參考書目都看不完或看不下去了,建議轉換下心情,試著依序把歷屆試題做完,加油!
保險時事:理賠爭議!很多人買保險認為有保障,不過高雄一名黃小姐在2月動了腹腔鏡縮胃手術,不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,保險公司一開始說不符合健保項目不賠,黃小姐提出健保證明後,保險公司又聲稱國外顧問醫生說這不符合健保項目,拒賠30萬。黃小姐氣得向金融消費中心評議討公道。(相關詳細資訊請參閱:東森新聞~縮胃手術請理賠 民眾控保險刁難拒賠30萬~)
理賠常識:
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,並不會有立即的結果產生。所以,必須在事故的發生與結果之間,設定一段確認的期間,以減少對死亡或失能原因的質疑。此一確認期間,稱為:
(A) 保辜期間
(B) 等待期間
(C) 免責期間
(D) 除斥期間
( 解析:
1、「保辜期間」,其目的在界定意外事故的因果關係。由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,並不會有立即的結果產生。所以,必須在事故的發生與結果之間,設定一段確認的期間,以減少對死亡或失能原因的質疑,既保護受害人釐清其結果之緣由,亦能保護加害人免於長期受到不確定狀態的牽絆,此即所謂的「保辜(保護無辜)期間」。
2、保險等待期是指保戶在投保後,需經過一段時間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才屬保障範圍,若在等待期間發生,則非屬保障範圍。 如4/1投保,等待期30天,則5/1之後發生的事故才屬保障範圍。保險等待期的設計主要是防止保戶帶病投保,購買保單後立即申請理賠。
3、所謂的「免責期」,保戶發生保險事故,且符合理賠條件時,必須維持該狀態達到一定天數後,保險公司才會依約定給付相關理賠金。
4、《保險法》第64條有關「解約權除斥期間」是指: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、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,足以達到解除契約,「1個月後,不行使便無法解約,或者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」。)
請點閱複習這星期分享的試題解析:理賠理論與實務110年春季試題解析。
